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十八期)

日期:2022-01-19来源:转载点击:4783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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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十八期)

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决议》,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互对象和活动组织

第一条 凡参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在职职工必须100%参互。自第十九期(2023年)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互活动”)起,在组织当期医互活动时未参加上一期医互活动的退休人员,不再接受参加医互活动。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互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二、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

第三条 第十八期医互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 互助金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七期医互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纳,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 互助金交费时限为:2021 年12月20日至2022年2月25日止,参互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三、补助标准和补助申请

第六条 参互人员在互助期内生病住院,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助。出院时间在本期内的补助申请,按本期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七条 补助标准。按照参互人员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其他补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补助起点为800元,具体为:

(一)超过 8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最低补助标准为100元;

(二)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超过100000元(不含100 000元)至500000元(含5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第八条 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补助基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九条 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保部门提供的住院结算数据、医院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申请办理补助(具体以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规定为准)。

第十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各代办点审核;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核。

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第十八期医互活动补助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

(一)在互助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

(四)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五)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费用及补助;

(六)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三条 如有第十二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已发放的追回已发放补助金,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所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附则

第十五条 凡连续参加第十五期、第十六期、第十七期医互活动未获得补助的人员,在继续参加第十八期医互活动时给予一份重大意外伤害保障,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可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意外伤害致残保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云医互(2021)3号)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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